近日,某大学发布的一项学术管理规定引发了广泛关注与讨论。该校2022年出台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双盲”评审及申请学位创新成果要求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要求,博士生申请学位所提交的创新成果,“导师应有实质性指导并在论文有署名”;并且规定,“对于理、工、农、医类学科,申请学位创新成果的通讯作者原则上应为导师”,而2025届毕业生是该规定的首批实施对象。
这项规定引发了博士生及导师群体不同角度的反响。部分学生认为,个人的独立研究成果也被强制要求署导师姓名,有侵占学术成果之嫌。亦有导师表达无奈并提出,规定导师署名在学术伦理上存在疑问,但在现有的规定约束下导师也缺乏足够的应对空间。此事件的核心争议焦点为:“学生发文导师必须署名”,这一规定是否合理、合法?
客观而言,这类澳门梅高美登录_澳门美高梅网址:学生成果署名的规定,其制定初衷并非是要让导师“侵占”学生的研究成果,可能蕴含着对多维现实因素的综合考量。
首先,要求导师署名旨在强化其培养学生之责任,督促其切实履行指导学生之义务。当前博士生教育中,确实存在部分导师疏于指导、责任缺位的现象,个别导师仅挂名博导身份,却未能投入足够时间和精力对学生进行实质性学术引导与研究把关。该规定通过将导师姓名与学生成果绑定,并作为授予学位的必要前提,客观上形成了一种制度性约束,倒逼导师增加对学生研究过程的关注与指导投入,从而提升博士培养质量。
“规定”的具体内容中也确有“为确保研究生的培养质量,规范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和正确履行指导职责”“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应加强对研究生的学科前沿引导、科研方法指导和学术规范教导”等相关表述。
其次,对于不同学科领域,导师署名规定可能还承载着对不同现实因素的考量。
就理工科而言,博士生的培养高度依赖导师提供的学术资源。导师需要为学生搭建研究平台、组建研究团队、完善硬件设施。在此背景下,导师担任通讯作者或共同第一作者的角色在国内外学术界已普遍形成一种默认的学术惯例,该规定一定程度上是对这种实践惯例的确认。
而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许多领域内具有影响力的期刊,往往对作者的学术身份、资历背景有所要求,存在倾向于拒绝或不鼓励博士生作为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发文的现象。因此,规定导师署名也是由导师为学生提供学术信誉的背书,其出发点亦包含助推学生发展的考量。由此而言,“强制署名”规定的初衷,可能是为了保障博士生获得导师学术指导的权利,但是“署名”并不能简单地与“导师尽责”画等号。若仅强调导师署名,而弱化导师对应的指导义务,可能会导致本末倒置,引发导师与学生的矛盾冲突,甚至可能侵犯学生的权益。
整体而言,“强制署名”规定可能侵犯学生的学术自主权和学术荣誉。导师为避免学术声誉风险,可能强制学生选择保守、符合自身研究领域的课题,不利于学生自主进行学术探索;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力,导师作为第一署名者或可优先获得学术声誉,而作为实际创作者的学生一定程度上被剥夺了产生学术影响力的机会。
此外,忽视不同学科之间的学术研究特点,对文科、理科博士生完全“一刀切”规定导师署名也并不恰当。理工科导师因其资源投入获得署名,尚具备一定合理性,但也需要考量导师是否进行了实际投入。而文科的学术研究以个人思辨与独立写作为主,导师若仅因制度要求便在学生主导性成果上署名,则存在侵害学生成果所有权的风险。
要消解“强制署名”政策的弊端,高校亟需构建分层分类、权责对等明晰的合理制度框架。为此,高校可以推行“学术贡献声明制度”,规定博士生提交创新成果时一并提交“学术贡献声明材料”,清晰列明导师在该成果中的具体贡献,导师与学生共同对“声明”真实性负责。学位委员会应将该声明作为核心依据,评估导师指导的有效性及学生研究的独立性。
同时,由各院系自主负责细化“规定”中的“实质性指导”标准,各学科需结合自身研究范式,制定可量化、可核查的导师最低指导要求,并纳入导师考核体系。
最为根本的是,高校应当逐步改革学术成果评价体系,降低对论文数量的依赖,建立以创新性、学术价值及社会贡献为核心的多维评价指标。同时,探索代表作评审、成果转化应用、重要政策咨询报告等多元成果认定体系,引导学术评价回归质量本位,为师生关系的健康定位提供制度保障。
作者丨任海涛(澳门梅高美登录_澳门美高梅网址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未成年人学校保护研究中心副主任)
来源丨上海法治报
编辑丨王越月
编审丨戴琪